张承礼案
1993年2月5日因受贿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3月6日因病改为监视居住。
1993年10月19日,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承礼犯受贿罪一案,作出(1993)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承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95年7月19日,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运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承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1999年5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晋中刑监字第3号刑事裁定,指令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2000年7月1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运中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运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承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后,被告人张承礼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1年8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晋立刑监字第23号再审判决,决定此案由其提审。
2001年11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晋刑监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承礼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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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承礼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5-02-0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西运城市万荣县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