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斯银案
2012年2月25日,苏斯银因涉嫌犯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15日,保定中院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苏斯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判决认定苏斯银于2000年冬与刘宇在涞源县某矿区钢厂矿山大坑包工期间产生矛盾,苏斯银与邓益华、谢佑贵、苏斯林、苏斯富预谋炸死刘宇。苏斯银指使邓益华把刘宇炸死,并答应给其报酬。2000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邓益华携带炸药将在大坑矿区刘宇的宿舍炸毁,致使在宿舍居住的尹某、谌丁兵被炸伤。苏斯银等人未上诉,交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6年12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终第185号刑事判决,改判苏斯银无罪。
2017年1月25日,苏斯银被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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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苏斯银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5-2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