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自然 案
1992年2月22日,姜自然被刑事拘留。
1994年6月23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姜自然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自然上诉。
1994年9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自然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尚需进一步查证为由,下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1997年8月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判决姜自然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自然再次上诉。
1998年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令人信服的终审判决,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潭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姜自然无罪。
1998年7月14日,姜自然被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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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姜自然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07-1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湘潭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