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龙江案
2004年3月9日,霍龙江被以涉嫌职务侵占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2004年12月6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龙江犯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龙口市人民法院认为,霍龙江利用担任长铃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收取胜通公司交纳的3万元保证金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霍龙江有期徒刑一年。霍龙江不服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1月1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烟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霍龙江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11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烟刑监字第5号驳回通知,驳回了霍龙江的申诉。霍龙江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12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监字第13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2年5月1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烟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一、二审裁判。霍龙江不服,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12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监字第1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14年6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烟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一、二审裁判。霍龙江还是不服,第三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5年12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鲁刑监字第38号再审决定书对此案进行提审。
2018年6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2016)鲁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为此案认定霍龙江挪用公司现金3万元的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霍龙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申诉理由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刑再终字第1号、(2011)烟刑再终字第3号、(2005)烟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和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4)龙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霍龙江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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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霍龙江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0-03-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涉嫌罪名: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