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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林

刘小林案

2008年9月17日,刘小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兴县太和乡循环经济项目区管理委员会和刘小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刘小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7月12日,刘小林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向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诉。
2018年9月13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023刑申1号刑事再审决定,此案由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1月16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023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永兴县太和乡循环经济项目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原审被告人刘小林,也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太和经管会和原审被告人刘小林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宣告永兴县太和乡循环经济项目区管理委员会和刘小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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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小林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0-01-2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郴州市永兴县

涉嫌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