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元案
2013年9月28日,刘德元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6日,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第87号起诉书指控刘德元犯玩忽职守罪,向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15日,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德元犯玩忽职守罪,处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7月18日,刘德元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为由,向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9月25日,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925刑申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7年12月27日,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925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刘德元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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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德元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5-07-1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西忻州市代 县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