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诒肖案
2003年7月31日,钟诒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拘留。
2003年8月14日释放,案件移交海东地区公安局管辖。同日又被海东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2005年3月21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诒肖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钟诒肖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6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青刑终字第45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东地区中级法院再审。
2005年9月8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诒肖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钟诒肖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4月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青刑终字第99号判决,认定钟诒肖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钟诒肖不服,提出申诉。
2010年2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青刑再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告钟诒肖无罪。该判决书于2010年4月14日向钟诒肖送达。
2012年4月9日,钟诒肖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2年9月13日,钟诒肖获人身自由赔偿金218764.25元
、人身自由赔偿金218764.25元。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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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钟诒肖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揭阳市普宁市
涉嫌罪名:
职务侵占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