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山梅案
2013年5月13日,李山梅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移送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羁押,于同年6月14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6日移送龙华区法院起诉。
2013年9月17日,龙华区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山梅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李山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2013年10月18日,李山梅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移送海南省海口监狱执行有期徒刑。
2014年5月12日,李山梅因刑期已满,被海南省海口监狱释放,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为365天。
2017年9月21日,龙华区法院作出(2017)琼0106刑申3号再审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2017年12月27日,龙华区法院作出(2017)琼0106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山梅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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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山梅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9-12-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湛江市雷州市
涉嫌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