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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梅

李山梅案

2013年5月13日,李山梅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移送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羁押,于同年6月14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6日移送龙华区法院起诉。
2013年9月17日,龙华区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山梅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李山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2013年10月18日,李山梅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移送海南省海口监狱执行有期徒刑。
2014年5月12日,李山梅因刑期已满,被海南省海口监狱释放,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为365天。
2017年9月21日,龙华区法院作出(2017)琼0106刑申3号再审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2017年12月27日,龙华区法院作出(2017)琼0106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山梅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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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山梅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9-12-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湛江市雷州市

涉嫌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