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扬案
2011年12月6日,刘扬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7月13日,刘扬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2012年11月28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扬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扬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25664.52元。宣判后,刘扬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2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营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4月12日,刘扬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3年4月16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少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扬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25664.52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扬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营刑二终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扬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月18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营检刑申再建(2017)1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017年5月23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8刑监字1号刑事再审决定,决定此案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再审。
2018年4月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8刑再字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刘扬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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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扬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92-09-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营口市大石桥市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