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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华

张伟华案

2011年4月1日,张伟华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2012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伟华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11)乌勃刑初字第00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伟华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乌中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作出(2012)乌勃刑初字第00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张伟华提出上诉。
2013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乌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张伟华仍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20号通知书,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张伟华不服,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5年2月11日,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乌检刑申复通[2015]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
2015年11月30日,张伟华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同日被释放。
2016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申抗[2016]1号刑事抗诉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7年5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依据的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伟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检察机关抗诉时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李霞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事实。原判认定张伟华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张伟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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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伟华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1-01-2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内蒙古乌海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