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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前洪

周前洪案

2004年12月20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前洪犯受贿罪一案,作出(2004)沙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前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的赃款63600元依法上缴国库(由中共荆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前洪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3月30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荆中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周前洪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3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刑申字第00249号再审决定,指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11年10月12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1)沙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周前洪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月12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荆州中刑再上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前洪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2年11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刑申字第00068号再审决定,提审此案。之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3年8月1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2013)鄂检刑审监函4号《关于周前洪受贿一案的审查意见》,建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2014年3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前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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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周前洪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8-1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北襄樊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