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波案
2008年12月30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连波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09)振兴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连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连波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丹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5年4月20日,张连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7年12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刑申字第21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18年8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3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为张连波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张连波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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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连波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大连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