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贤案
2009年7月5日,董国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30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董国贤犯职务侵占罪,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6月3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国贤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2010)乐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国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9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董国贤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10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国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12月19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董国贤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6月18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国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董国贤仍不服,再次上诉。
2013年12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7月4日,董国贤刑满释放。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6)最高法刑申18号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3)唐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和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3)乐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国贤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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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董国贤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9-10-2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北京市辖区东城区
涉嫌罪名:
职务侵占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