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豹案
2017年3月20日,郭丽豹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称其非法销售柴油、汽油。
2017年3月20日,郭丽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7月1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24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郭丽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郭丽豹不服,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8年9月11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提出镇检刑申再建[2018]2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对郭丽豹非法经营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018年10月24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324刑监2号再审决定,再审此案。
2018年11月2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324刑再4号刑事判决,判决郭丽豹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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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郭丽豹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1-06-1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南阳市镇平县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