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裕强案
2013年7月1日,叶裕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2013年10月25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叶裕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25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叶裕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叶裕强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4月16日,梅州中院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叶裕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2015年1月12日叶裕强刑满释放。叶裕强被羁押549天。
梅州中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27日,梅州中院作出(2017)粤14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改判叶裕强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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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叶裕强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8-03-14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梅州市兴宁市
涉嫌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