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光案
2001年1月1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孝光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00)甬仑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判决王孝光无罪。
2001年2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甬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2001)浙检诉抗字第6号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2年4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浙刑再抗字第4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裁定。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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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孝光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5-02-1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浙江宁波市镇海区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