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忠案
2015年5月22日,曾建忠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2015年6月25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曾建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7月29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建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建忠不服,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梅州中院作出(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2015年12月21日曾建忠刑满释放。曾建忠实际被羁押214天。
2017年,梅州中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28日,梅州中院作出(2017)粤14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和(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改判曾建忠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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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曾建忠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梅州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