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碧清案
2007年12月18日,周碧清被云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受贿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
2009年4月21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判决周碧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09年5月17日止。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周碧清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10日,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决。
2009年5月17日,周碧清服刑期届满被释放。
2013年3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监字第00004号再审决定,指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4年7月10日,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判决周碧清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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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周碧清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7-07-2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重庆县云阳县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