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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又平

朱又平案

1995年12月1日被收容审查,1996年9月28日被逮捕。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决朱又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又平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浙法刑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判决朱又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于1998年交付执行。
2000年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浙法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将朱又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6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浙法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将朱又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2013年2月1日被假释。
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3年7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刑再字第3号判决,判决朱又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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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朱又平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5-09-1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

涉嫌罪名:

抢劫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