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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富

郭忠富案

2014年8月18日,郭忠富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27日,郭忠富被伊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5年5月11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判决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郭忠富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8月28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4月18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伊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决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郭忠富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7月2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刑终字16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郭忠富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4月11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吉03刑申4号决定书,决定再审郭忠富玩忽职守一案。
2017年9月2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刑再3号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1月2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2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郭忠富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5月31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3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忠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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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郭忠富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2-05-0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