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寿顺案
2005年9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宋寿顺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监视居住。
2005年10月24日,宋寿顺被天津市人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2007年2月16日,宋寿顺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07年2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宋寿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宋寿顺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依法追缴非法获利款420000元,除北京凯盛公司在与天津历源公司合作期间的合理支出外,其余款项发还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宋寿顺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宋寿顺定罪部分和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宋寿顺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宋寿顺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免予刑事处罚。宋寿顺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4年10月2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津高审刑监字第47号通知书,驳回申诉。宋寿顺、游启枝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3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异地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8年6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再5号刑事判决,判决宋寿顺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宋寿顺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3-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浙江杭州市富阳市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