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陈金昌

陈金昌案

1995年四五月份,富源县320国道沿线连续发生几起抢劫案,其中包括秦应坤被抢案和凡则方被抢劫致死的5·9案,重案频发,公安机关压力很大。4·23抢劫案的当事人秦应坤指控是陈金昌等4人实施抢劫,公安机关遂依据这条线索将4人抓获。
1995年5日11日晚,陈金昌正在朋友家打麻将,被警察带到富源县公安局。当晚,同村的温绍国也被带到公安局。
1995年5月13日凌晨,姚泽坤随姐夫跑车到邻县沾盖,正在车上睡觉,车门被敲开,他发现一支枪顶着他的脑袋,然后是一副冰凉的手铐戴在了他手上。
1995年5月14日,正在山上放牛的温绍荣被公安局带走。
1995年9月19日,曲靖市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1995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审理由于涉案的两名当事人温绍荣、姚泽坤属未成年人,案件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1995年11月3日,法庭认为“陈金昌在庭审中拒不供认所犯罪行,应予严惩。”“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在庭审中拒不供认所犯罪行,本应从重处罚”,所以,以抢劫罪判处陈金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温绍国有期徒刑15年,判处姚泽坤和温绍荣有期徒刑13年、5年。判决下达后,4名嫌疑人均不服上诉。
1996年5月,云南省高院作出判决,改判陈金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人维持原判。
1997年5月底,富源县公安局另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荣东等人,张荣东口供中提到1995年曾在花果山一带实施抢劫杀人。从6月份开始,县公检法抽调大批人员专门调查此案。一直到12月份,案情基本才搞清楚,张荣东等人才是花果山抢劫案的犯罪人,而陈金昌等4人纯属无辜。
1998年2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云高申刑字第3号判决,宣告陈金昌、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无罪,立即释放。判决书认为:“陈金昌、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在本案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口供系刑讯逼供和指明问供形成,不能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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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金昌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云南曲靖市富源县

涉嫌罪名:

抢劫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