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林案
1987年6月7日,郑永林被刑事拘留,后被收容审查。
1992年1月23日,郑永林被逮捕。
1997年1月2日,辽宁省北宁市人民法院作出(1997)北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郑永林不服,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10月3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锦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
2001年3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沈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对郑永林减刑一年。
2001年6月6日,郑永林刑满被释放。
2012年2月7日,郑永林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立案复查。
2013年11月26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锦审二刑监字第00005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4年1月23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锦审二刑终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判决郑永林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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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郑永林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11-2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锦州市北宁市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