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佛鹏案
2013年7月19日,王佛鹏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被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3年12月16日,兴宁市检察院以王佛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抽逃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为由,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9日,兴宁市法院作出(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王佛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抽逃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财产50万元。王佛鹏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4年7月22日,梅州中院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兴宁市法院(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第一项中对王佛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兴宁市法院(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王佛鹏抽逃资金罪的定罪量刑;王佛鹏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财产50万元。
王佛鹏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6年6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2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7年4月13日,中山中院作出(2016)粤20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指控王佛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撤销梅州中院(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王佛鹏无罪。
2017年4月14日,王佛鹏无罪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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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佛鹏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9-11-2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梅州市兴宁市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