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权案
丁志权,1963年生,黑龙江省塔河县绣峰镇人,曾任绣峰林场综合加工厂的的副厂长。1992年2月20日,丁志权的妻子袁利华在家遇害,丁志权和工友打完麻将回家后发现妻子被杀,于是报警。然而,案发当晚,丁志权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带走。一个月后,丁被当地公安机关确定为凶手。塔河县公安局的侦查认定:当天晚上丁志权回家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丁妻向门外跑去,丁持匕首在后面追赶,在距其家北侧40多米的巷道内将妻子追上并将其杀害。经法医鉴定,丁妻的死亡时间为当晚9:00至10:00,这段时间与丁志权在一起的李友平则证实,丁打麻将至当晚10:30后才回家。
1992年5月7日,塔河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丁志权批准逮捕。1992年10月,丁志权案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1993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丁志权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1993年12月发回重审。1996年8月30日,大兴安岭地区中院第二次判决丁志权故意杀人罪成立,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丁志权不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1996年末发大兴安岭地区中院重审。1998年9月26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第三次判决丁志权杀害妻子袁利华成立,改判无期徒刑。丁志权不服判决第三次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第三次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大兴安岭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2年12月初,大兴安岭地区检察院因找不到新的定罪证据,对丁志权案提出撤诉。随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2002年12月5日上午,塔河县公安局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丁志权。2003年12月1日最终解除取保候审。据媒体报道,丁志权共获得国家赔偿40多万。
丁志权案,一共牵连8位家人和律师等相关人员被拘留、逮捕。除丁志权的二弟丁志发逃到外地,以及不识字的父亲丁诗月没有被牵连以外,母亲韩凤芸、妹妹丁志华、丁志发的妻子张淑芹、三弟丁志友及妻子尚淑芳(2008年在同样案发地遇害)因涉嫌包庇罪被抓捕。律师王蕴华同样也因包庇罪,塔河看守所管教吴海春、松林看守所程管教也因“教唆因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的张伦顶替杀害袁利华的罪行”被牵连。
丁志权的妹妹丁志华、母亲韩秀芸于1995年9月23日被检察院以包庇嫌疑带走,自9月30日双双被送往塔河县看守所。1996年3月8日,塔河县公安机关以2000元保释金同意丁志华取保候审,前后被关押160天。丁志权的母亲韩秀芸被羁押至1997年5月7日,以2000元保证金被从看守所取保候审,前后关押587天。2001年9月2日,丁志权的母亲韩凤芸去世,年仅57岁!
丁志权的第二位辩护人王蕴华律师1995年4月8日被以徇私舞弊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院以包庇罪批准逮捕。王蕴华先被羁押在塔河看守所,先后被转移到大兴安岭地区新林看守所、加格达奇看守所、齐齐哈尔市看守所、塔河看守所。从被拘留到1997年4月25日被释放,王蕴华一共被关押748天。
案件评价:
无辜者本人:风华正茂时的厄运
丁志权,外号“丁瘸子”,1963年生(据案发年龄推算)于黑龙江塔河县绣峰镇。他因为身患小儿麻痹症,高考体检不合格被刷下。1981年高中毕业后,丁志权在塔河绣峰木材综合加工厂当木材检验员。但因有文化、肯努力,年仅29岁就担任绣峰林场综合加工厂的的副厂长。10年时间里,丁志权就从检验员升到厂长。所以,丁志权在《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时,说他的朋友们那时候都议论“没想到你在10年之内能熬到这个位置,当厂长了,有地位也有钱了,肯定是不想原来的媳妇了。”「新浪」
1984年,丁志权与塔河农村的袁利(丽)华结婚,结婚当年女儿出生。 结婚之时,丁家将原本给丁志权三弟丁志友的准备的婚房,腾出来给丁志权结婚所用。丁志权的单位出钱,将丁志权的婚房装修得漂漂亮亮,成为众所知晓的街里最漂亮的房子。婚后的丁志权,对袁利华的娘家人照顾得无微不至,不仅将岳父母接到镇上生活,而且供弟弟从初中读到大学。
然而,人生祸福旦夕,福兮祸所依。令丁志权与没想到,厂长光环和豪宅所展示的富裕生活,为丁志权后来的人生埋下了祸根。1992年2月20日晚,袁利华被真凶“张伦”杀害。袁利华,身重数十刀,被打麻将的丁志权回家时发现躺在家门口,浑身血迹,已经死亡。2008年,在同样的房屋里,丁志权弟弟丁志友的妻子尚淑芳被杀害在丁志权和袁利华的婚房里面,这原本也是丁志友让给大哥夫妻住的房子。前后16年里,丁家两个媳妇被杀死,但至今没有破案找到真凶,在“凶宅”中含恨离世「王昱倩」。
令人意外的是,丁志权作为报案人、丈夫,却被认定为凶手。丁志权在发现妻子受害后,他跌跌撞撞跑到领居家打电话报警,在绣峰镇派出所和塔河县公安局民警赶到时,带走的凶手却是报案人丁志权。丁志权自1992年2月20日(正月17)案发当晚被拘留,一个多月后,丁志权承认自己就是杀害妻子的凶手。丁志权交代:当天晚上自己疲惫不堪回家后,本来心情就不好,又与妻子发生口角并进而厮打起来。争执中,袁利华夺门而出,恼羞成怒的丁志权持匕首在后面追赶,在距其家北侧40多米的巷道内将妻子追上来并将其杀害。多年以后,丁志权说自己是实在受不了严酷的体罚才被逼说出的。在公安局里,办案人员扒去丁志权的衣裤,检查了10多分钟也没在他的身上发现一滴血迹。后来他被铐住双手,办案人员开始对他拳打脚踢,很快,他就被打得满脸是伤「陈彦同,第20页」。
直到2002年12月5日取保候审后获释,被羁押11年10个月零15天(总计3941天)。释放回家后,家已不成家,妻子的坟头已长满荒草,十几岁的女儿已认不出他。丁志权由一个干劲十足的青年,变成了一i少言寡语、只爱低头冥想的“小老头”「东北网」。然而,获得自由后的丁志权,很长时间的身份仍然是“问题待查”,并因成为老上访户获得绣峰派出的“专人监视”。丁志权在出狱后,经过多年的争取,最后获得40多万国家赔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丁志权渐渐妥协了,并在2003年2月到了河南。后来一路从北到南去了广东,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在此以后,丁志权很少回绣峰,并在广东安家。「王昱倩」
无辜者的刑事诉讼:瘸子何以在联合办案下认定为“追杀”妻子57刀
本案三次判重刑,第一次死刑缓期执行,第二次死刑立即执行,第三次判无期徒刑。最后由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地区分院关撤回起诉,并在取保候审释放后,于2003年12月1日最终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恰恰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前一天。丁志权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看守所的送刑酒都喝了,几乎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是黑龙江高级法院在行刑前一天裁定发回大兴安岭重审,第二天丁志权就会被执行,而不是被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重审「黄春琳,第174页;陈彦同,第22页」。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记载,“丁于92年2月20日22时30分许,在单位同他人打完麻将回到家中,丁同其爱人袁利华发生口角,丁打袁二记耳光,袁从厨房内拿来一把小斧砍丁,没砍上,被丁将斧子夺下。之后两人厮扒到前院仓房内,丁从仓房内门口的马凳上拿起匕首(未查找到匕首)将袁刺伤,袁挣脱跑出家,在距其家北侧的南北巷道内被丁追上,丁用匕首向袁的颜面、颈、胸、背、四肢等处连刺50余刀(57刀,据王蕴华辩护词载),之后,丁又拽住袁的腿往回拖拉6.9米。”「王昱倩」
丁志权“杀妻”案发后48天后,塔河电视台的《塔河新闻》滚动播报:“塔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杀人案!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攻势下,丁志权终于供认了自己是杀害袁利华的凶手……。”案件破获后,除公安局受到嘉奖之外,不同部门的多名干警立功并晋升加薪。「王昱倩」
对于公安局的认定,丁志权说他是实在受不了公安机关的体罚才违心承认的。办案人员把40多斤重的铁镣拴在他腿上,强迫他两腿劈开,沉重的铁镣将他折磨得大汗淋漓,痛不欲生。「黄春琳,第171页」但提审丁志权的是塔河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组成的专案小组,联合办案取得了丁志权的口供。大兴安岭中院根据这些口供1993年6月「或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志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丁志权不服一审判决,绝望地喊道“我没有杀人,我不服,我要上诉!”。丁氏兄妹在上诉期届满前几天,收到了判决书,辗转委托律师王蕴华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提出上诉后,一件意外的事发生了。某天绣峰镇居民张春生收到儿子张伦的一封信,他因犯伤害罪而被判无期徒刑,在黑龙江省泰莱监狱服刑。读信时,张春生情不自禁地惊叫道:“啊!原来老丁家的儿媳妇是我儿子杀的!”这一声失语被当时在场的许友听到了,许某立刻上来和张春生一起看信「陈彦同,第21页」。另据王煜倩资料显示,本案真凶获悉也有另外一个故事版本。张伦给父亲张春生写了封信,告诉他自己将此事坦白了,不用担心,监狱说不加刑,还会保护他。张春生识字不多,就请邻居许友来念。张伦为杀害袁利华真凶”的消息由此在绣峰传开「王昱倩」。
信中张伦告诉父亲在监狱里他已经坦白交待了,自己在1992年2月20日晚到丁志权家抢劫,当时正赶上丁志权不在家,他就进屋里用刀逼着丁志权的妻子,让她把钱交出来。因丁志权的妻子不肯告诉他藏钱的地方并呼“救命”而被他用刀捅死。原来,张伦被抓,也与是本案有关的另外一起凶杀案(后文会专门对真凶背景进行介绍)。但因为他未成年,于1992年12月21日被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泰来监狱服刑。在监狱中,通过亲情感召、法制教育等手段挖余罪是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个环境下,张伦于1993年7月中旬向狱警坦白,“丁志权杀妻案”中被害者袁利华是他杀的。案情重大,泰来监狱干警一边安慰张伦说,案发时他未成年不会再加刑,一边迅速与塔河警方联系核实。黑龙江省泰莱监狱也已经把张伦的坦白书转发给了塔河县公安局。许友立刻将这个消息告诉给了丁家。这个消息让丁志华为之一震:杀害嫂子的真凶找到了,这就可以证实哥哥无罪了。她将这个消息告诉了王蕴华。王蕴华听到这个消息之后, 决定立刻赶往泰莱监狱找张伦取证。但不幸的是,王蕴华律师并未成功见到张伦。这是不幸中的万幸,这位王蕴华律师后来受牵连,并对最终认定丁志权被冤枉起到很大作用。
尽管真凶供述没有彻底为丁志权洗冤,但张伦的坦白还是为丁志权案的上诉迎来了转机。黑龙江高级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于1993年12月发回重审。省高院列举了作案情节不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特点、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动机,甚至对丁志权本人口供都提出了质疑。
然而,随着丁志权的母亲韩凤芸、妹妹丁志华、丁志发的妻子张淑芹、三弟丁志友及妻子尚淑芳因涉嫌包庇罪被抓捕,律师王蕴华因涉嫌包庇罪被捕,塔河看守所管教吴海春涉嫌徇私舞弊被逮捕。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再度联合办案,审查后认定为是丁志权及其家人买通了看守所管教吴海春和律师王蕴华,要其找他人顶罪,于是吴海春和王蕴华便找到了张伦并串了供。一方面是对丁家人进行关押,另一方面却对丁志权进行秘密审判。
1996年8月初,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突然一反在塔河县开庭的惯例,选择了离塔河200公里外的阿木尔开庭。这次开庭,事先没有通知家属,因此,也无法请到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检察机关除继续指控丁志权犯有故意杀人罪外,还指控他指使家人收买张伦为他顶罪,并宣读了张伦本人、赵显(险)峰和管教吴海春有关这方面的“证词”。尽管对这一切毫无所知,丁志权却清楚,这些指控和证词都是假的:“这些证词都是假的,我是无辜的!”法官却没有听他的解释,这次判决也下得出奇快,开庭20几天后法庭再一次认定他杀人罪成立, 被判处死刑。“我没有杀人, 我不服判决, 我要上诉!”丁志权愤愤地喊道。那一刻,丁志权知道这是在置他于死地「陈彦同,第22页」。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强大的攻势下,顺利地取得了吴海春、张伦、赵显峰的口供。1996年8月30日「搜狐网」,大兴安岭地区中院便依据吴海春和张伦等的口供,再次判处丁志权故意杀人罪,并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这次丁志权不是在塔河宣判,大兴安岭地区中院将丁志权拉到阿尔木林业局看守所宣判。
判决作出后,丁志权不服,认为自己不能不明不白地背黑锅,于是再次上诉至黑龙江高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这次再审过程中,派人提审了张伦,最终认定为张伦口供与现场勘查吻合,于是再次撤销了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在这一轮中,丁志权本人及看守所的人都以为丁志权这次必死无疑。然而,就在判决生效后的丁志权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及时送达,丁志权与死神擦肩而过。搜狐网转载的《今日说法》旁白显示,以下是丁志权差点被执行死刑的事情经过:
“记:还记得当时的一些细节吗?
丁:临执行前,塔河检察院来了两个人最后提审我一次,主要想最后从我嘴里套话。说你死是死定了,但是要说清楚律师到你家索贿,你母亲就可以释放,律师就可以定罪了。这两人一个是高中同班同学,一个是我们家的邻居。
记:还有这一层关系?你们那个地方很小,到哪儿都是熟人吧。
丁:就是因为这层关系,我就向他们提了一个要求:我看来是没什么希望了,但是咱们朋友一场,我的事情从始至终你们都参与了,也很清楚,能不能给我写个保证书,说你们办的是铁案,如果有一天真相大白,说明你们办错了,你能不能拍拍胸脯说,这个责任你来负,敢不敢下这个保证?
记:他们怎么说?
丁:他们说你人都死了,还要这个有什么用呢?我说我死了,还有家人,还有法律的公正。后来我想写遗书,也不让我写,只是给我改善了几顿伙食,之后我把自己穿的衣服都分给狱友了。”「搜狐网」
丁志权这次与死神擦肩而过后,又一个与本案有关的凶杀案关键人物赵显峰出现。丁志华的母亲韩凤芸以包庇罪被关押在看守所时,恰好见到了因犯杀人罪(所杀之人恰恰是本案知情人崔维莱))而被判死刑关押在这里的赵显峰。由于同在一个镇上,丁母从前便认识赵显峰。因此,丁母对赵显峰很好,还给她织了毛衣。在临执行死刑前,赵显峰咬破了手指用牙签沾着血在他的死刑判决书上写下了一封“血书”,说出了张伦杀死丁志权妻子的真相以及有人让他做假证等事情的经过。乘没人之机,赵显峰将“血书”偷偷塞给了丁志权的母亲:“丁娘, 我对不起你”。这封信你一定要收好, 千万别让人知道。”丁母收好了“血书”,并于1997年5月7日从看守所出来时带了出来。「王昱倩」
据王昱倩的资料显示,这份血书上记载的内容为:“
丁娘:好。张伦是93年8月份来的这。这是两封信,和在一起带回来的。一封是张伦写的,一封是劳改队干警写的,信的主要内容是,张伦在劳改队思想压力大,经过劳改队干警耐心地教育和帮助,才把……的事说出来……
开庭我说的你也知道,这几天局长要来我再和他们好好谈谈。我要是能见到局长的话,我再报告局长,这几天局长可能是要来。
丁娘,你要证据。到时候我会作证的,我能证明是张伦干的。因为92年5月他和我说的,现在知情人只有我一个是外人,张秃子在这,他儿子在劳改队,张家还有媳妇,2个女儿,所以说这个案子……
张伦作案时穿的是马裤呢一套,衣上都是血,他姐给洗的。这个公安局能查出。再有张伦作完案把刀藏在他家院里的地板下。93年张秃子把刀找到,现在不知还有没有,我见过那把刀,张伦作完案,他爸把他和他姐送到松岭区老崔头那里,在那里他又把别人打死判无期,到劳改队他就把这个案子交待了,还检举我不少罪。
丁娘,这案子过这么长时间了,也不太容易查,你要想好该怎么办,不要轻意作出决定,这个条儿不能叫别人看到,我一时也想不那么全,我想那(哪)说那(哪),你要告的话,现在也不能说,要是他们不放人的话怎么办,我的案子今年年末能完事。你可能知到(道)我待判死刑,如果到那时你的案子还没完事,死无对证。这个条也起不了什么作用。
张伦他家人是不会……老崔头也知到(道)这,所以老崔头还根(恨)他女儿、所以张秃子杀人灭口,七月20几杀老崔头,八月份他和劳改队干警来,说在那里他交待全部罪行、杀人盗窃。
丁娘你放心吧。如果有人来查我,我还有很多能证明的地方,是张伦杀的人,我也会说张秃子是灭口杀死崔的。把我知到(道)的都说出来。
其实我早就说的实话……告诉你们了,事走到现在这种地步,我看你们的案子还很长时间,好好想想再作决定,那(哪)不明白你说。我以后想起什么写给你、张伦在……还经长(常)打骂我、我……才预谋杀死老崔头的。
丁娘,你放心吧。高法来,我在(再)和他说,我有办法
丁娘,谢谢你对我的关心,死没什么,早就想开了。
张伦他在黑龙江省泰来新生汽车制造厂一大队二中队,这个咱们公安局都知到(道),公安局也去过2次找张伦,别的没什么了。
张伦他以(已)在劳改诚认(承认)了,他现在又不想诚认(承认)了,他怕给带回来判死刑,别的不多谈了,祝丁娘早日等到清白回家。”
然而,这份血书并未为丁志权的洗冤起到作用,不久后赵显峰就被执行死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发回重审后,于1998年9月26日第三次开庭审理丁志权的故意杀人案。这一次,检方在法庭上没有出具任何新的能证明他有罪的证据,而丁志权的辩护律师却向法庭提供了大量新的证明丁志权无罪的证据,包括张伦的同伴赵显峰在被执行枪决前留下的那封“血书”等等。但遗憾的是,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第三次认定袁利华为丁志权所杀,但改判丁志权无期徒刑。宣判后,丁志权再次不服从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9年7月,黑龙江高院第三次“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大兴安岭地区中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拖到2001年6月才准备开庭。这一次,由于原来担任辩护的律师已到外地工作,丁志华经人介绍后在大连请了律师,就在她交了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并为开庭做准备时,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却又决定不再开庭。在这个过程中,有人私下里找到辩护律师,提出将丁志权案在塔河县法院审理,让法院只判他有期徒刑10年。这样,丁志权是1992年被关押的,折合刑期,判决后就可以出狱回家了。但这种刑满释放的解决,被丁志权的妹妹拒绝。然而,拒绝这个交易的代价却是,丁志权的案子又没有了音讯「陈彦同,第23页」。
每等一段时间,丁志华就要到有关部门去询问。问到法院,法院说案子已转到检察院,到检察院去问,检察院说已发回到公安局,当她赶到公安局去问时,公安局的人却对她说送到检察院去了,让她到检察院去找。我刚从检察院来,他们说转到你们这儿来了! 得到的回答却是,我们刚刚送走!「陈彦同,第23页」
这样以来,丁志权的案子一拖就是3年,直到2002年春段接伟律师接手本案以后才有彻底转机。段律师奔走各级司法机关,查阅本案卷宗,会见张伦本人,并给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发信“紧急情况反映”。2002年11月27日,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三年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准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撤回对丁志权的起诉。同年12月5日,丁志权被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丁志权。
真凶自首:反被强迫假证系他人收买
本案凶杀袁利华的真凶名叫张伦,不过这也是后来才知道本案真凶就是他。因大姐张X(真名做匿名处理)在松岭街头被人调戏,为躲避抓捕而到此的张伦随即提刀杀了对方。于是,张伦被抓,因为未成年,1992年12月21日被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无期徒刑,后来送到黑龙江泰来监狱服刑。他在狱中接受了思想教育,得知坦白从宽,少年犯罪不会有死刑。于是,张伦向管教坦白是他于16岁时杀死了袁利华。原来,张伦到丁家抢劫遭到了袁利华的反抗,情急之下将其杀害。根据王昱倩的资料显示,张伦本人的经历和杀人的经过如下:
“绣峰镇上,张伦有许多拜把子兄弟。赵显锋是张伦的“兄弟”,他们与老崔头的儿子崔久峰关系也很铁,几个人经常相约一起偷窃、蹲号子――在他们看来,没有蹲过号子的男人没有本事,甚至在谈婚论嫁的时候也很难被姑娘看上。
赵显锋看上了张伦的二姐,这让张伦与赵显锋的关系也更加微妙。两人就曾多次预谋过到丁家盗窃,因为丁志权是个厂长,房子修得也显眼。
正月十七那晚,张伦喝了点酒,随身带着一把剔骨刀,直接到了丁志权家中。他进入院里,趴在窗户上看,只有袁利华一个人在家。
张伦想等丁志权回来,先杀死丁志权,再进屋杀死他妻子,然后再整钱。可半个多小时过去了,丁志权也没回来。张伦等不住了,去敲丁家大门,袁利华问,“是谁?”
“我要找丁厂长,有事。”
“他没在家,改天再来吧。”
张伦看出了她的担心,忙说,“我是小孩。”他又站在了窗户下面,刀放在裤裆下夹住,让袁利华看。袁利华瞧了瞧,就把门打开了。
门一打开,张伦就按住了她的肩膀。拿刀逼着她问,“钱在哪里?”为了吓唬她,张伦开始用刀划袁利华的脸和手。
袁利华害怕了,随意指了指几个地方,想趁张伦翻钱的时候逃脱。但是张伦留着心眼,发现被骗后更加暴怒。袁利华只好说,钱在仓房的一个箱子里。
来到仓房时,张伦直觉这样的破箱子里不可能存钱,没有去翻,再次逼问袁利华。袁又说,在外面的柴火垛里。张伦揪着袁的肩膀往柴火垛走,袁利华突然挣脱,撒腿就往外跑,并大声喊着,救命、杀人、抢劫!
张伦提刀去追,甩了一刀刺中袁利华的左腰。见她往地上倒,又连续地刺向腰和胸。为了防止袁利华再逃,张伦扎了她眼睛。每个眼睛扎了两刀。
袁利华俯身卧在雪堆里,气息微弱。张伦想把她拽进屋里,免得被发现。但是突然后面传来了脚步声,有人影走向这个方向。张伦拔腿就跑。
回到家时,父亲张春生正在看电视。张伦把刀放在了院子里,刀上还有血迹。后来,张伦又把刀撇在了大门底下。
张伦的血衣是大姐张X洗的。
杀人的事情张伦未能对家人隐瞒。当听到他第二天还去现场看警察搬尸体时,张春生吓了一跳,赶忙安排张X陪他连夜逃到松岭老战友崔维来家避风头。”「王昱倩」
张伦交代,1993年他在狱中坦白余罪后,塔河县公安局预审科和刑警队的警察连续八天提审他,强迫他承认受人教唆替丁志权顶罪,在威胁下他害怕了,编造出从未见过面的王蕴华律师教唆他的故事。多年来,监狱里的科长怕外界人伤害张伦,对他特意保护。张伦没有文化,在监狱里,从小学到初三的课从头学过了一遍,也学电工、学喷技。2008年出狱后的张伦搬离了绣峰镇。
关联命案:崔维来被赵显峰和张春生杀害引发的案中案
崔维来被杀,与丁志权妻子袁利华被杀有很紧密的联系。虽然崔维来为张伦躲避提供便利,却因崔维来看上陪张伦的张X而被引来杀身之祸。张伦也在距离绣峰200公里的松岭,因大姐张X被调戏杀害他人,而最终走向监狱。赵显峰和张春生杀人,也被大兴安岭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崔维来被杀的事实,也正是因为王蕴华律师调查取证,时隔半年后才揭开了崔维来被杀的事实。根据王昱倩提供的资料,崔维来被杀的经过如下:“
在“丁志权杀妻案”被警方办成“铁案”的消息从绣峰传到松岭后,张伦及其家人悬着的心逐渐放了下来。然而,获悉内情的崔维来却看上了张伦的大姐张X,扣着不让她回绣峰。两人差了三十多岁,但崔维来称张X不给他做媳妇,就去告发张伦。张X屈从了,做了崔维来的老婆。
张伦被判刑入狱不久,张X就离开松岭,偷偷跑回了绣峰娘家。崔维来多次捎信让她回松岭,因张伦入狱,崔已无法要挟,张春生和张X没有理睬他。无奈之下,崔维来亲自赶到绣峰,找张春生要人。
1993年春天,崔维来出现在久违的绣峰镇,他亲热地和熟人打招呼,高声说来找战友张秃子喝酒。
但崔维来并未直接去张家,而是先去丁家晃了一圈。好几个见到崔维来的人,对他脚上那双嘎嘎作响的厚重大皮靴印象深刻。
多年以后,丁家老二回忆起,那天崔维来跑到家里,嚷嚷道:“要你娘请我喝酒,我就说丁家媳妇是谁杀的。”还没反应过来,崔维来就大步走了。丁老二只作戏言,并未放在心上。后来很长时间没见崔维来,此事渐被遗忘了。
恰巧在前几天,赵显锋越狱了。在山上猫了两天,猫不住了,也来张春生家喝酒。张家少有地聚集了两个“女婿”。按照赵显锋在看守所对丁家人的叙述,张春生杀崔维来是“预谋杀人灭口”,但判决书只认定“琐事口角”起了冲突。
当晚,三个人都喝高了,或者只有崔维来喝高了。谈起张伦和张X,张春生和崔维来先是互骂,继之厮打。张春生将崔维来掐昏后,和赵显锋一起用绳子把他吊到了房梁上。等人死透了,尸体被埋入张家后院的苞谷地里。
在大兴安岭林区,一个人失踪并不会引起多少人关注。直到王蕴华探访,松岭警方和崔维来家属才想起来找他。而等到锁定张春生侦破案件,已是崔维来死亡半年多后的冬天了。绣峰镇很多居民去围观警察挖尸体。天太冷,土冻住了,警察在地上堆起秸秆,边烧边挖,挖了一天一夜。尸体挖出来后,也烤焦了,认不出面目。但绣峰人认出尸体脚上那双厚重的大皮靴,是老崔头的。而在这之前,赵显锋经历了被抓获、给王蕴华出具证言、再越狱的过程。由盗窃犯变成杀人嫌犯,警方这次对他异常重视,以“窝藏嫌犯”的罪名抓了他的弟妹,迫使他投案自首。几乎以看守所为家的赵显锋,再也没能走出看守所。”「王昱倩」
赵显峰在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后,为了保命立功,先是供述了张伦杀害袁利华的事实。后因丁志权第三次改判无期徒刑,未能认定有功。于是,他继续揭发了 张春生杀害亲身父亲的事实,这被张春生认可。张春生承认的杀人的理由是“家里穷,养腻了”。但因张春生连续指认的多个埋尸地点,都没有挖掘出张春生父亲的尸骨。因此,这次杀人没有出现在张春生的判决书里,赵显锋的立功目的又落空。最终,赵显峰和张春生均在2000年以前因故意杀人罪,被枪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代理:入狱风险后的继续竭力
丁志权妻子袁利华被杀以后,当地成立了公检法联合专案组后,本地律师都不愿意“掺乎”这样的“铁案”。1992年10月中旬,丁志权案在大兴安岭地区中院一审开庭审理以后,妹妹丁志华就着手准备给哥哥丁志权请律师。于是,她找到塔河县本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这是当时塔河县就两家律师事务所之一。但是,一听是丁志权案,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没等她说完就说“这个案子我们不能接”“不是我们不想帮你,是真帮不了你!”后来,丁志华通过牡丹江的亲戚,请了一名牡丹江市的一位老律师。这位律师开庭时,在辩护中指出:“袁利华是个健康的人,而丁志权从小两腿患小儿麻痹,走路都走不稳,怎么能追上一个为逃命而拼命逃跑的人?这简直是天大的荒唐!况且,丁志权没有作案时间,警方连血衣和凶器都没找到。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丁志权是杀人犯罪嫌疑人,严重缺乏法律依据。”「陈彦同,第21页」
1993年7月丁志权一审宣判后,上诉期还有两天时,丁志华兄妹因为时间紧,聘请了塔河本地律师王蕴华(女),希望能请她写一个上诉状便是。1993年7月中旬,在单位值班的王蕴华接待丁志华兄妹三人时,丁氏兄妹很抱歉地说,找她实属无奈:上诉期只剩两天,家属才拿到判决书,再到外地请律师实在来不及,他们知道塔河县律师事务所与公检法一样是政府的司法部门,所以只是求律师写个上诉状免得耽误了上诉期限。「王昱倩」但看完案件材料的塔河女律师王蕴华决定为丁志权辩护,“你哥哥是冤枉的,我要为他做无罪辩护”。随后,王蕴华接受了丁氏兄妹的委托,收取了律师费150元,会见了丁志权,查阅案卷、勘验现场、约谈证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词以丁志权没有作案时间为核心意见”的辩护词。
这份上诉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多方证人和证据证明,丁志权与同行工友李友平分开的时间为10时30分,跑到父母家为10时50分,身有残疾的他无法在20分钟内完成“走到家、口角争吵、厮打作案、拖拉尸体、返家扔掉凶器、跑到父母家”这一系列行为;而且,袁利华全身被捅57刀,仅左上肢就有10处创口,红色毛衣脱落到了肩部,裤脚、两膝、地面全是血迹,移开尸体后是20厘米的血泊,而警方对丁志权的全身检查显示,并无血迹与抓伤的痕迹;此外,控方也未提供血衣、凶器等重要的物证。”「王昱倩」与此同时,王蕴华律师对联合办案提出了反对意见,她认为“这三家单位(公检法)是应该互相制约的,联合办案是法律不允许的”。
丁志华的妹妹获悉真凶是同镇居民张春生的儿子张伦,并转达了王蕴华律师。王蕴华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决定立刻赶往泰莱监狱找张伦取证。到达泰莱监狱,王蕴华见到了监狱的狱政科长。但是狱政科长以王蕴华没有塔河公安局的手续为由拒绝了她见张伦的要求。最后,那位狱政科长对王蕴华说:张伦的认罪坦白书泰莱监狱已经给塔河公安局发去了,让王蕴华到塔河公安局去查阅。没办法,王蕴华只好又回到塔河。在塔河公安局,王蕴华要求查阅张伦的坦白书,但塔河公安局却以“张伦的坦白是不真实的, 我们正在进一步调查”为由加以拒绝。[陈彦同,第21页]
王蕴华律师因未见到张伦,又到绣峰找许友,许友告诉她两个知情人是崔维来和赵显锋。王蕴华请人去找崔维来,当地派出所查询发现,他已失踪数月。再次因为盗窃被关在看守所的赵显锋倒很好找,王蕴华给他录了证言。但也就是因为这份证言,一步步地将王蕴华律师卷入了本案,律师居然也成了需要别人洗冤的无辜者。
时间辗转到2002年春天,丁志华在母亲去世以后,去了哈尔滨市找民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段接伟,这是丁志权案的第七位承办律师。「黄春琳,第174页」听了丁志华对案情的讲述和她这些年来的曲折遭遇,段接伟被震惊了!作为本地的知名律师,段接伟刚听丁志华描述时感觉有点不可思议:事实如此清晰证据如此充分,之前六位律师的无罪辩护也非常有力,怎么就纠正不了一个明显的错案呢?段接伟律师认为,将人一押11年,三判三错,这样的案件不仅在黑龙江省是第一例,就是在全国也属罕见!接受丁志华的委托后,段接伟开始深入调查取证,他奔走于大兴安岭地区公、检、法机关,查阅当时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段律师在此案一些知情人如赵显峰和张伦的父亲张春生已被执行死刑,另一位关键证人崔维来也被张春生杀死情况下,努力取得张伦的证言。只要张伦承认自己是杀死丁志权妻子的凶手,就可以证明丁志权的无罪。于是,段律师马上去泰莱监狱查找张伦,但到了那里却发现,张伦已不在泰莱监狱了。经过多方查找,段接伟律师终于在哈尔滨监狱找到了张伦。段接伟和本所一名律师一同赶到哈尔滨监狱会见了张伦。张伦在良心的谴责下,向段律师坦白了一切,段律师也取得了张伦的笔录。「陈彦同,第24页」
张伦告诉段接伟律师,他之所以要坦白交待,是为了还丁志权一个清白,减轻一下内心的谴责。但是,塔河公安局却让他做了丁志权家收买他替丁志权顶罪的假证。掌握了这一切后,也拿到了张伦的认罪笔录,但段接伟仍然在公检法之间打转,没有部门肯接手。最终,他向时任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发出一封紧急“情况反映”信,在有关部门的直接过问和有关领导的亲自批示下,丁志权这件整整拖了11个年头的案子终于有了进展。「王昱倩」最终在2002年12月5日,大兴安岭地区检察院因找不到新的定罪证据对丁志权案提出撤诉。
关联人牵连:寻求真相与飞来横祸
丁志权蒙冤案,一共牵连家人和律师等相关人员共8人。除丁志权的二弟丁志发逃到外地,以及不识字的父亲丁诗月没有被牵连以外,母亲韩凤芸、妹妹丁志华、丁志发的妻子张淑芹、三弟丁志友及妻子尚淑芳都因涉嫌包庇罪被抓捕。塔河女律师王蕴华同样也因包庇罪,塔河看守所管教吴海春、松林看守所程管教也因“教唆因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的张伦顶替杀害袁利华的罪行”。「王昱倩」
管教吴海春被牵连,只因当年在塔河看守所关押时张伦记住了他的名字。他是当年第一个承认与张伦串供的人,吴海春说,自己是受不了办案人员的拳打脚踢才被迫承认的。然而,吴海春连张伦长什么样都不知道,多年后,张伦才揭露出当年的真相。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得知张伦承认自己是杀害丁妻的凶手后,多次提审了张伦,并暗示他不要随便承认此案是自己所为。张伦本来是为了好好改造才交代了这起杀人案,但却被迫翻供。随后,办案人员又让他作伪证,交代自己是与管教串供后替丁志权顶罪。因张伦曾在塔河县看守所被关押过,知道几个管教的名字,于是随便说了一个名字:吴海春。随后,吴海春被关进了他工作所在地塔河看守所,因在押人员最恨管教,吴海春成为同号狱友的发泄对象,“让他跪着,然后挨打、侮辱”。「王昱倩」正是因为获得了张伦的口供,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才以涉嫌徇私舞弊罪逮捕了吴海春「黄春琳,第173页」。
在一份笔录中,张伦这样供述吴海春:“到管教室后,吴管教说跟你商量点事。他说丁志权杀他媳妇,就是为了丁志权来的,你不用害怕。我说你说吧。他就说你替丁志权顶罪,事成后他家给你家好处。我说他家的事我不清楚,不知道该怎么说,怎么顶罪呀。他给我一张纸说,你按照纸上写的说就行,如果问别的,你就说记不清。
我问他什么时间说,是在这说还是过几天说,他让我到监狱以后说。我又问他,到监狱以后说会不会给我加刑,吴管教说到监狱以后撂案子不加刑,再说你年纪也不够。他还嘱咐我说,纸条你千万藏好,可不能让别人知道,我说行。”「王昱倩」就这样,吴海春警官就飞来横祸地被关进了他工作所在地塔河看守所,因在押人员最恨管教,吴海春成为同号狱友的发泄对象,“让他跪着,然后挨打、侮辱”。然而,遗憾的是,这种相煎何太急的做法,吴海春并没有因为是看守所警官的身份而有所例外。
1995年9月23日晚11时许,丁志华突然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门外站着两男一女。“我们是塔河县检察院的,我们要搜查!”进门后,其中一人出示了搜查证并让她在上面签字。接着,三人开始搜查房间。家中的一些起诉书、判决书、辩护词和票据等都被收走。“你跟我们走吧!”最后,他们对她说。她突然意识到了这是要抓她走,便说:“让我把孩子送到我妈那里。”不想对方却说:“我们连你妈也一起带走了!”“为什么要抓我们全家?”“你们犯了包庇罪。”「陈彦同,第22页」
丁志华从1995年9月23日被检察院带走以后,连续审问,在9月30日送往塔河县看守所。从丁志华被抓一直到9月20日这几天的期间,检察院人员轮流对她进行连续的盘问。每天24小时除了检察院人员吃饭和她吃饭外都在接受讯问, 就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一次,审问人员气恼地拿起那份省人大下发的公文对丁志华说:“你们老丁家还挺能折腾啊,还告到省里了!告到哪儿也得由我们来处理,我就不相信你能把塔河翻过。来此时已是9月末,大兴安岭的气温较低坐在那里,穿着单薄的丁志华冻得浑身打颤。一位看守她的人员实在看不下去了,趁审问人去吃饭不在时递给她一条毛毯披在身上。可没想到那人回来后,一看她披着毛毯,立刻上去一把扯掉扔在一边。连续的审问并没有什么收获。9月30日的下午,丁志华被押到塔河看守所。直到1996年3月8日,因丁志华患上严重的结核性胸膜炎,公安机关以2000元保释金同意为她办理取保候审,她前后被关押160天。「陈彦同,第22页」
丁志华可谓秉性坚强的神奇女子,敢为哥哥洗冤而不屈不挠。在丁志权第二次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有人给她出主意:“地方解决不了,你还是进京去申诉吧!”于是,1997年1月,丁志华踏上了进京为兄申诉之程。经过辗转周折,丁志华靠问路的方式,找到了全国人大信访办。接待她的同志很认真地听了她的讲述后对她说:“你先把材料留下,回去等着,我们一定给你解决这件事!”然而,从后面的听审情况来看,丁志权依然被判无期徒刑。
丁志权的母亲韩凤芸也在1995年9月23日,与丁志华一起被带至塔河县检察院。韩凤芸年纪大,看守所可怜她,允许她可以不盘腿坐,安排她打扫卫生的活儿,比别人有更多的活动空间。借着这点优势,韩凤芸对其他被关押者能提供点帮助。后来,指控丁家和王蕴华包庇罪的证人之一赵显锋也被押回了塔河看守所,韩凤芸很照顾赵显峰,还给他做了件毛衣御寒。「王昱倩」不曾想到,这些温暖的举动,夹杂着保命的渴望,赵显峰给韩凤芸留下了真凶张伦的血书。然而,这并没有为丁志权洗冤带来多少帮助,也没有改变她包庇罪的嫌疑。直到1997年5月7日,韩凤芸同样以2000元保证金被从看守所取保候审,前后关押587天。2001年9月2日,丁志权的母亲韩凤芸睁着眼离开了这个世界,去世时只有57岁!她由于长期对儿子的思念使她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无端地长时间被押, 又让她的病情更进一步加剧。她的母亲离开这个世界时只有57岁。
1995年4月8日,王蕴华律师被刑事拘留,并随后被批准逮捕。起初,塔河公安和检察院本打算以徇私舞弊罪批捕,后因律师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最终检察院按包庇罪批捕。王律师公安机关认为,王蕴华涉嫌包庇罪,通过收买的方式,让张伦替丁志权顶罪。时任塔河县公安局局长说,“王蕴华是公安局对丁志权杀人案进行补充侦查时‘拔出萝卜带出的泥’。”王蕴华先被羁押在塔河看守所,五个月后被转移到了大兴安岭地区新林看守所。押送时因为深秋入冬,王蕴华穿得少,有心脏病史,且染上风寒,全身浮肿。条件简陋,日用品和药缺乏,病情日益加重。到新林看守所才两天,王蕴华被转移到加格达奇看守所。紧接着,又因为看守所条件不好,又被转移至齐齐哈尔市看守所。从始至终,王蕴华律师均拒绝认罪,在1996年春又被押回塔河看守所。从被拘留到被释放,王蕴华一共被关押748天(校正,原文为736天),直到1997年4月25日才被释放。「王昱倩」
根据王昱倩的资料介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关于律师王蕴华被逮捕情况的报告》记载的内容是
“95年4月,塔河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派出5人到松岭区看守所进行调查。看守所长于运兴说,93年春节前后,塔河县一女律师和一男子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来会见过张伦。调查人员拿出了塔河县律师事务所女律师的照片,松岭区看守所所长、警察指认是王蕴华。公安局对张伦进行审讯时,张交代说有一个身穿黑色皮夹克,1.8米左右高的男子给他送过一封信,让他承认丁志权的老婆袁利华是他杀的,这封信因他在押不便保存,让他撕了。张伦说,王蕴华会见他时问:送的那封信你看了吗?你同意吗?张伦回答说同意。公安局介绍说,王蕴华到塔河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赵俭(实为“显”)峰时,诱使赵俭峰说张伦曾和他说过,杀袁的是他”。
塔河县检察院认定王蕴华犯包庇罪的主要事实为:早在担任丁志权辩护人之前的1993年2月,王蕴华就到松岭看守所会见了张伦,“唆使张承认杀绣峰袁利华是他所为”,证据有张伦的供述、张伦对王蕴华辨认笔录的证言,以及松岭看守所所长、看守人员辨认照片是王蕴华会见张伦的证言等。为了证明这个“主要事实”,塔河县公安局的警察在审问王蕴华时,一再追问她去过几次松岭看守所。然而,大兴安岭司法局的调查结论为,王蕴华仅于1993年夏天去过一次松岭看守所,当时张伦已送泰莱监狱服刑。王蕴华追到泰莱监狱,狱方以其既非代理人又非亲属为由,拒绝会见。结论是:王蕴华从未见过张伦。即使如此,塔河县公安局和塔河县检察院坚持自己的结论,两次试图将王蕴华起诉至法院,但两次都被大兴安岭地区法院退回。最终,在大兴安岭司法局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的持续关注下,王蕴华于199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王蕴华律师在被取保以后,失去了在司法局的律师公职,在家等着丁志权案子的最终结果。多年以后,以补发工资的名义,由县财政部拨款,将736天的“工资”补给了她。接丁案时,她的工资是一个月150块。如此算来,王蕴华律师的补发工资也不过3600元左右。后来,王蕴华律师离开了伤感之地,跟着女儿住在营口,在一家小型合伙律所做了副主任。
案件点评一:杀人非疑案背后的洗冤长征
本案并不复杂,一个具有稍微常识的人就知道本案所认定的事实有问题。然而,足以引人深思的问题是,在有证人证明丁志权缺乏作案时间,凶器物证等都没有的情况下,丁志权何以被认定为死刑。前后7位律师均充分认识到了这是一起冤案,并为此做了坚定地无罪辩护。事实上,除了几位律师以外,一定有人知道案件的真相。可以肯定,黑龙江高院一定知道本案的真凶并非丁志权。否则,丁志权的洗冤早就与滕兴善、呼格吉勒图等案件一样,仅仅是对亡者的告慰而已。也正是因为如此,黑龙江高院在受理丁志权上诉后,第一次二审时提出6大疑问,并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包括作案情节不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特点、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动机,口供前后矛盾。纵观全案,这些疑问反映了定罪的谨慎。
(1)作案时间不符。法医鉴定丁志权的妻子死亡时间为当晚9:00至10:00,但证人李友平证实丁志权当晚与他们一起打麻将到10:30分以后才回家。「《今日说法》,《政府法制》、《西安晚报》」
(2)证据问题。本案严重依赖口供,没有发现凶器、血衣、指纹等证据。「《今日说法》、《西安晚报》、《政府法制》」
(3)公安侦查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为,“丁志权回家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丁妻向门外跑去,丁持匕首在后面追赶,在距家北侧40多米的巷道内将妻子追上并将其杀害“。但丁志权的妹妹却证实,“丁志权从小得了小儿麻痹症,双腿残疾,根本无法实现公安局听说的追杀作案情节”。「今日说法,西安晚报」
(4)作案方式。丁志权作为小儿麻痹症残疾人,如何追杀袁利华,不符合残疾人的作案情节特点。
(5)刑讯逼供。丁志权在实在受不了公安机关体罚情况下才违心承认。「今日说法,西安晚报」
(6)张伦供述。张伦供述的事实和情节与本案案件事实出奇的一致,但这些事实并没有成为推翻丁志权案件的理由。如果张伦不是未成年人,从本案后面赵显峰、张春生的逻辑来看,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赵显峰的血书。赵显锋的血书再次印证了张伦供述的真实性,毕竟二者难以形成交集。与张伦的供述一样,虽然没有在第一时间为丁志权洗冤提供帮助,但至少为丁志权的最终洗冤提供了关键作用。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丁志权洗冤道路如此崎岖漫长呢?仔细阅读本案的事实,不难发现这是从一开始就走偏,并在随后几年来用各种手段来维护这个错误的结论。尤其是,本案各种信息均揭露出之前的结论有错误时,大兴安岭地区和塔河各级司法机关均不愿意轻易去推翻之前的结论。于是,当地司法机关机制地的将错就错,并用各种手段来掩盖先前的错误。然而,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反而让本案的诸多事实并不符合逻辑。人间正道是沧桑,真相就是真相,真相终将被揭露。本案虽有诸多令人费解的遗憾,但最终结局是正义得到伸张,错案得以洗冤,无辜者得以最终释放。
案件点评二:错案的原因
丁志权一案,与诸多冤假错案都有一些共性,这应该值得刑事司法重视和思考。丁志权案虽然发生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前,但其表现形式与1996年以后的诸多错案并没有出多少差异。我们并不打算在本案点评中就诸多事实作出评价,但一些理念和习惯性做法却值得将来的错案注意。大致看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不当定调。各种就本案的关键作案时间等事实来看,不仅让人思考不当定调所带来的后果是多么严重。调子一旦定下来,几乎很难翻过来,甚至会达成一种机制性的共识。在丁志权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刑警队负责办案人员看了一眼正在接受询问的丁志权:“把他带走。杀妻的没有别人,这事还能骗过我!”随后,刑警队封锁了现场,将丁志权连夜带回塔河夜审。再后来,丁志权便开始了被刑讯逼供的经历,并被预设为杀妻凶手。“袁利华身中57刀,死前有过与凶手搏斗的迹象,而丁志权的身上却没有一滴血,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丁志权做案的可能。但后来一连串奇怪的事情接连发生了。先是当天晚上和丁志权在一起打麻将的那几个人被塔河县公安局刑警队找去, 从公安局回来后,几个人就不再说那天丁志权和他们在一起了; 那名看见丁志权那天晚上1时才回家的派出所联防队员李某也被公安局叫去,回来也闭口不说那天晚上看到丁志权的事。”(陈彦同,第20-21页。)
不当定调一旦形成结论,无辜者基本上被钉死在罪犯的名录里面。除非有更大的纠错动因,定调后的破案结果很难被推翻,甚至因为定调而产生诸多洗冤障碍。原因就在于,定调的结果自然是在刑讯逼供基础上制造出的错案。使用刑讯逼供的原因就在于,定调以后找不到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证据,只能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得最低限度的证据――被告人口供。然而,这种被告人的自认无异于沙滩上的大厦,没有任何物证和可信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甚至风吹式的证据质疑也可能让原本看似牢固的证据链条轰然倒塌。丁志权案不正是如此吗?没有杀人凶器,没有血衣,没有目击证人,甚至连小儿麻痹症的追杀都与起码的客观事实不符合。如此薄弱的证据链条,难道没有人知道吗?七位律师都做无罪辩护,但就是改变不了丁志权被定罪,甚至差点执行死刑!原因就在于,定调在先,尤其是公检法三家的定调,要想改变这个系统性的定调基本上不可能。除非有更大的动因,这种定调基本会尽力维持在最后的一分钟。
(2)破案受奖。刑事司法机关破案,这本来是最基本的工作内容。破不破案不仅要看刑事司法技术,还要看案发现场的各种物理条件。但值得警示的是,当把破案变成一种功绩时,可能就会出现“破案有功,破案晋升”的变相激励局面,甚至进一步加深了错案定调的机制性维护。与此相对应的是,刑事案件的破案与否作为新闻噱头时,家喻户晓的事件更难被纠错。一旦翻案则意味着之前的家喻户晓式正义,变成人尽皆知的错案。
据王昱倩和陈彦同(第21页)的资料显示,“案发48天后,塔河电视台的《塔河新闻》滚动播报:‘塔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杀人案!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攻势下,丁志权终于公(供)认了自己是杀害袁利华的凶手……’。”还有什么比如此痴迷不悟地沉醉于“特大杀人”、“强大攻势”、“供认”来彰显破案的功绩更可怕呢?其结局无外乎是立功的人受到各方面的奖励,无辜者却是奖励背后的垫脚石。这不,王昱倩的资料显示,“由于此案影响巨大,当地成立了公检法联合专案组。案件破获后,除公安局受到嘉奖之外,不同部门的多名干警立功并晋升加薪。”这种所谓的“影响”不过是刑事司法本身所营造的气氛,“嘉奖”也是营造影响的前提。
但问题是,“破案受奖”所带来的纠错障碍肯定比定调在先更加牢固。一般来说,定调在先基本是直接负责的司法机关,至多是本地司法机关的认识。但破案受奖很可能是上级司法机关的一种肯定和鼓励,这也就是丁志权案先有公安机关负责人定调,再由公检法联合办案,最后是公安单位受到嘉奖的集体性荣誉。这种荣誉来之不易,殊不知这也是翻案不易的重要原因。原因很简单,刑事案件的纠错决不仅仅是对无辜者一个人的翻案,而是关乎一个群体、一群人的纠错。一旦纠错,则意味着一群人、一个系统之前的结论被认为是错误的,这谈何容易?也正因为如此,丁志权案在黑龙江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后,大兴安岭地区中院三判丁志权有罪,甚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原因不外乎,公检法自流水线作业上成为协作式的战友之时起,就被拴在同一链条上。唯一能做的是,要么继续坚持错误,要么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以灭口的方法结束这种要命的拉锯战。这就是丁志权在第一次发回重审以后,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最根本原因。正如陈彦同所说“那一刻, 丁志权知道这是在置他于死地。”幸运的是,黑龙江高级法院在紧要关头,克服万难,没有维持一审判决。
(3)公检法联合办案背后的角色冲突。丁志权一案与诸多错案一样,公检法在办案初期实现了联合办案机制。根据《今日说法》的记载,提审丁志权的竟是由塔河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组成的专案小组「黄春琳,第171页」。尽管丁志权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这种脆弱的声音还是没有改变联合办案的现实。塔河县公检法联合办案后,还是取得了丁志权的口供,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也正是根据这些口供,于1993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丁志权死刑「黄春琳,第171-172页」。”
公检法联合办案虽名义上为联合专案组,但检察院和法院实则成为了侦破案件的配角。原因不外乎,本该履行案件侦查和侦破角色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起到的作用是案件侦破后的逮捕、起诉决定,人民法院所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审理案件。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显然,本条清晰地展示,检察机关并无权参与侦查,人民法院更无权参与侦查。然而,本案却出现一个怪圈,检察院和法院偏离了刑诉法的角色定位,明显违背了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也正是因为联合办案,原本与事实和常识不符的无辜者被敲定为故意杀人的真凶。就连相关证人和家人、律师、干警,都成为这种机制性协作办案的牺牲品。检察人员此时充当的并非客观地位的判定真相的起诉和态度决定人,而是早已偏离立场的案件侦查人,法院也成为非审判人员的裁决人,公检法都变成了案件侦破人。当公检法都变成有破案倾向的侦查角色时,有关丁志权的刑事诉讼就变成由无遵守客观义务的检察官以及无中立角色的法官主导。其结局当然是,三机关相互协作下办铁案,把无辜者丁志权固定在罪犯名单里。而要想从这个三机关共同定调的名单里面逃出,基本不可能。例如,陈彦同(第22页)介绍,“从丁志华被抓一直到9月20日这几天的期间, 检察院人员轮流对她进行连续的盘问。每天24小时除了检察院人员吃饭和她吃饭外都在接受讯问,就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一次,审问人员气恼地拿起那份省人大下发的公文对丁志华说:“你们老丁家还挺能折腾啊,还告到省里了! 告到哪儿也得由我们来处理,我就不相信你能把塔河翻过来。”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遗憾的是,在这种联合办案机制下,人民检察院已经参与到案件的侦查中,对与刑讯逼供所产生的证据不可能起到及时的监督作用。正如赵作海冤案平反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表示“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魏英杰:《赵作海冤案是怎么炼成的》,《杭州日报》2010年5月13日,A2版;转载腾讯网《杭州日报:公检法联合办案酿赵作海冤案苦果》,https://news.qq.com/a/20100513/000177.htm」。
错案产生的原因还有很多,包含刑讯逼供、证人作伪证、掩盖或隐藏证据、司法干预,受害人家属上访等诸多因素。然而,这些具体问题差不多是上述三个原因的衍生品。加之我们了解的事实并不多,因此很难对相关事实做评价。
案件点评三:洗冤障碍
无辜者及其家属,甚至一些律师一定会认为,上诉到二审法院以后,二审法官一定会改判无罪。然而,在怀着100%的期待上诉后,结局不出意外基本上是发回重审,维持原判等等。二审在第一时间改判无罪,这无疑是刑事司法中的稀缺品。洗冤并非一帆风顺,这是所有刑事司法的共性。
因此,无辜者及其家属、办案律师应当时刻牢记:一个无辜者定罪是一个刑事诉讼流程诸多机关的共同决定;一个无辜者的洗冤将推翻一群人的决定。当我们充分理解错案发生的原因时,错案的洗冤和纠正是何等的困难。于此而思考,当然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认证物证均充分证明的无辜者却不得不遭受11年的牢狱之灾?人生有几个11岁,虽然丁志权的洗冤与已知羁押时间最长达28年的刘忠林「王洁瑜:《刘忠林获国家赔偿460万元》,《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6日,第3版」相比,算是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种时间长短比较与自由的宝贵来说,是何等的凄凉。这与丁志权坚称无罪,以及妹妹丁志华,还有优秀律师段接伟的努力不无关系,这些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洗冤征程上的阻碍。虽然海量的阻碍来自于各种各样的环节,但大致看来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反复发回重审。与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共同特征一样,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也是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习惯性做法虽然避免了被冤杀,但这种缺乏改判无罪的裁判逻辑实则是洗冤的障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并非没有认识到丁志权的冤枉可能,在第一次发回重审时列出了6疑点,就差明确指出丁志权是无辜者了。然而,即使如此,黑龙江高院并没有直接为丁志权改判无罪。尤其是在第二次发回重审之前,黑龙江高院提审了张伦,充分认识到张伦的供认与本案的各种事实高度吻合。据陈彦同(第22页)的报道,“张伦的口供与作案现场勘察记录惊人地吻合,如果不是亲临现场不会说得那么具体、详尽,因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伦有重大嫌疑,于是再一次撤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志权的死刑判决, 将案件发回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庆幸丁志权没有被维持和核准死刑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在第一时间里为丁志权洗冤。如果第一次还算有些顾虑以外,第二次发回重审似乎更不应该。毕竟,在此之前,丁志权案已经经历律师被抓、干警被冤枉、亲属被抓,包庇罪和徇私舞弊已经成为这些被牵连人挥之不去的噩梦。
先前的研究,已经指出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主要的裁判方式。65.6%的死刑错案在二审中都是以发回重审的方式解决,只有4.1%的案件在二审中可能改判无罪。「Moulin Xiong, & Michelle Miao, Miscarriage of Justice in Chinese Capital Cases, Hastings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2018:41(3):273-342;刘瀚文(译),熊谋林、苗苗(著):《死刑错案及洗冤的实证研究》,载中国犯罪学学会2019年论文集《现代社会与犯罪治理》,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17-254页」。发回重审作为阻却错误执行的主要方式,虽然以“刀下留人”的方式挽救了无辜者的生命,但这种程序措施并没有解决无辜者被羁押的局面。无辜者依然要在看守所和监狱里面苦等若干年,度过这种对自由以及遥遥无期的洗冤裁定可能期待着的生不如死的牢狱生活。
发回重审所涉及到的另外一个动因是,二审法院寄希望于一审法院能够积极主动洗冤。因此,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以发回重审的方式,督促大兴安岭地区法院自己积极主动洗冤。然而,两次判死刑和一次判无期,以及三次发回重审的局面,事实上显示出一审法院不愿主动洗冤。除非不得已,无辜者基本上会在长达数年时间里面被反复“踢皮球”「李恩树、郑小琼:《被滥用的发回重审程序》,《政府法制》2011年第7期;王裴弘:《质疑“发回重审”》,《人大研究》2001年第6期;汪海燕:《论刑事程序倒流》,《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因此,二审法院在以“刀下留人”方式保护无辜者的同时,应当考虑到一审法院反复定罪,甚至是判处重刑的可能性,从而尽早改判无罪为最佳。
(2)错案追责压力下的顽抗。错案追责长期都是一个讨论很广泛的话题,除了刑事责任以外,还有司法机关内部的处分。这就说明,一个错案的认定,不仅会有刑事责任,而且还有其他责任。换个角度来看,一旦丁志权案被改判无罪,不仅是改变了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定调结论,而且至少参与本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会被追责。因此,在不考虑其他障碍的情况下,丁志权的洗冤注定会面临诸多障碍。
就刑法来看,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现有的资料并无法确切获知,当年是否有人因为丁志权错案改判无罪受刑事处罚,这并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相信每一位参与丁志权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定有不得已的情状,因此即使免责也倒无妨,毕竟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心态来判断当时的刑事司法。即使是公安机关来讲,其初衷肯定也是为破案而“上手段”。
就司法机关内部的追责体系来看,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开始,公检法均陆续颁布各种追责文件。这些文件的初衷无疑是很好的,希望提醒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注意,办错案件要受追责。公检法三家中,最早颁布涉及错案追责的应该是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3月2日,就下发了文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审判活动中主观臆断造成错判的,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在审判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错判的,给予记大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虽然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是颁布于丁志权案发生以后,但1979年刑法中的错案规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本案洗冤增加了障碍。所以,在没有更大的洗冤动因前,错案不可能顺利被改判。因此,我们一直坚信,每一例无辜者的洗冤,都是一次保护无辜者和捍卫人权的壮举。
不妨回顾下,丁志权案洗冤过程中的障碍。大兴安岭中院在11年时间里三判有罪,甚至第二次改判丁志权死刑立即执行。即使在真凶供认、证人检举,血书为证的诸多情况下,不仅没有改判有罪,反而快速将两个关键证人执行死刑,甚至连无辜者家属、律师、干警都被牵连。这种灭口判决以及不惜成本的掩盖洗冤,其代价无疑巨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翻案以后会有相关人员追责。为了避免追责,当地司法系统当然会共同站在一条战线上维护先前的有罪结论,并以法院继续认定丁志权有罪为表现形式。否则,被追责或免职、进监狱的可能就是曾经的关联人。在这个两难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当然会以牺牲一个人的代价,而保全一个系统的多数人,这无疑增加了洗冤的障碍。丁志权与诸多无辜者一样没有被及时洗冤,甚至差点执行死刑都是情理之中和情理之外的两种结局。
(3)错判很严重的理念。“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被作为经典的刑事司法正义,告诫刑事司法机关不要去冤枉一个无辜者。的确,这种理念对冤案和错案的预防有很好的作用,但他的弊端也在于一旦冤假错案发生以后反而会因为过于强调错判的危害性而产生出洗冤的观念障碍。「熊谋林:《两种刑事司法错误的危害相当性》,《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像丁志权案一样的诸多冤假错案之所以很难得以纠正,虽然表面上与反复发回重审和错案追责有关,但其更深层次的观念障碍就是“冤枉无辜者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也正是因为过于强调错判的危害性,甚至不惜以错放为代价来解读这种正义,刑事司法机关才会为了掩盖错判的事实而自然地酝酿出错放的事实。事实上,一个正常的刑事司法理念秉承“无为主义”中的有为更好,客观承认和容忍司法错误的存在性,坚持错放和错判的危害相当性,不偏不倚地对待刑事司法错误。如果能做到知错就改,为冤假错案的洗冤创立一个正常的洗冤通道,没有洗冤阻碍的刑事司法才是通往正义的桥梁。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重视放过一个真凶或坏人的继续作案可能性,否则连环或牵连命案所产生的恶害可能比无辜者被冤更加可怕。就丁志权案来说,如果当时不把丁志权钉死在真凶名单里,而是第一时间扩大范围进行侦查,注重每一个与案发现场相关的物证和其他证据,可能本案最后所得到的结论有所不一样。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刑事司法机关重视真凶张伦的坦白自首,而不是第一时间创作出丁志权家人包庇、律师和干警被冤枉的事实,丁志权案可能因为袁利华被杀水落石出而早已洗冤。与此同时,对于因丁志权案所引发的关联命案来说,早日查明案情也有利于阻止更大的危害出现。从丁志权案来看,如果张伦所述被重视,则崔维来可能会得以幸免,赵显峰、张春生也不会因此而被执行死刑。
案件点评四:洗冤警示
丁志权错案的洗冤,这是本世纪初在佘祥林、赵作海冤案之前的更早案例。虽然没有像上述两案一样成为举国关注的对象,但央视《今日说法》的播出也使得本案具有全国影响。本案的诸多细节与近年来报道的诸多冤假错案相似的地方,值得所有无辜者、家属及为之洗冤而努力的司法卫士所警示。即使在当下,丁志权案仍有如下值得关注之处,我们希望这些事项能帮助无辜者及时洗冤:
第一,公安机关而言,在证据链条未形成锁链情况下,尽量不要先入为主地做结论。尤其是公安机关领导人,或者是案件指挥者,更应慎重定调。尽管公安机关的办案经验对破案异常宝贵,然而应当注意到经验并非客观事实。一旦经验所获知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应该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和逻辑,不能固守经验而歪曲真像。丁志权案正是因为刑警队办案负责人“杀妻的没有别人,这事还能骗过我!”「陈彦同,第20页」。这种因经验而先定调,后续各种刑讯逼供也就应运而生。一切事实的调查需以证据为依据,遵从物证到口供,而不是口供到物证的逆推式。否则,一旦遵从口供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必然会使在物证缺乏情况下的刑讯逼供成为取证手段。因此,遵循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采集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充分有效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第二,就检察机关而言,遵从客观义务的内心判断,有罪就捕诉,无罪就不诉。坚持侦查监督人和程序正义的守护者地位,而不是扭曲为侦查者的共同角色。检察机关在逮捕和起诉阶段,应当运用证据、事实、程序三维一体的全方位视角综合判断有罪和无罪的各种可能性,而不是偏信或偏离任何一方。否则,一旦逮捕和起诉以后,被法院判决无罪以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应建立以客观义务为中心的诉讼监督人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坚守只起诉“有罪人”的底线「王昱、熊谋林、周静:《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审前释放》,《人民检察》2014年第6期」。如果像丁志权一案中,检察机关参与提审,或者为了坐实包庇罪嫌疑而逮捕无辜者家属、律师,最终丧失的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公正和公信力。
第三,就人民法院而言,坚持只有认定有罪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才能判决有罪,否则应第一时间改判无罪。哪怕有一丝的可能性推翻原有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及时判决无罪。尤其是命案中的各种证据指向其他真凶时,更应重视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无需提到更远,2019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海波法官,顶住各方压力直接判决陶某无罪,真凶出现而无辜者免受牢狱之灾就是最好的例证。「汪怡潇:《杀人犯被宣告无罪后真凶现身――案件承办人贵州遵义中院法官张海波荣记二等功》,《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10日,第1版;雷蕾、罗书臻、冼小堤:《没有“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敢于作出无罪判决女法官张海波的担当“征服”了代表》,《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10日,第1-2版」。大量错案所揭示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真凶迟早会出现,无辜者终将被洗冤,即使错误执行也会迎来无罪判决。
第四,对于无辜者家属来说,合理合法地聘请律师坚持申冤。洗冤是一场持久战,要有充分的耐心和信心,不能因为二审或短暂的正义迟到而放弃洗冤。在这场洗冤拉锯战中,无辜者家属可以充分运用各种渠道,但不能忽略律师在洗冤中的中坚作用。丁志权案最终得以成功洗冤,与其妹妹丁志华的长期坚持的确有关,但律师的刚柔并济才是洗冤的催化剂。尽管丁志华曾经上访至北京,但对于几千里以外的中俄边境来说,丁志权并没有因为上访而及时获得洗冤。与此相反,丁志权洗冤的直接动因,与段接伟等一批律师的艰辛努力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不可分割。如果没有段接伟律师那份“紧急汇报”直送省政法委书记,丁志权洗冤的日期可能远比预期的要迟。
第五,对于刑事错案的洗冤时机而言,不能放弃每一个洗冤线索,力争在法院宣判前澄清事实。丁志权案有一个关键的线索在早期被疏忽,而正是这一关键线索被忽略,才使本案错过最佳洗冤时机。这一线索提出的时间是1993年春天,丁志权二弟丁志发错过了知悉案情的崔维来所暗示的线索。当时丁志权案在大兴安岭中院尚未宣判,如果这个线索能够直接呈现给法院和律师,丁志权案可能就不会被大兴安岭中院一审宣判死缓。这样的话,洗冤障碍会大大减轻,还很有可能避免后来的律师、干警、家人被牵连。王昱倩的资料显示,崔维来到绣峰找张伦的大姐张X期间,曾有意暗示丁家真凶是谁?当然,这也招来了崔维来本人的杀身之祸。“1993年春天,崔维来出现在久违的绣峰镇,他亲热地和熟人打招呼,高声说来找战友张秃子喝酒。但崔维来并未直接去张家,而是先去丁家晃了一圈。好几个见到崔维来的人,对他脚上那双嘎嘎作响的厚重大皮靴印象深刻。多年以后,丁家老二回忆起,那天崔维来跑到家里,嚷嚷道:‘要你娘请我喝酒,我就说丁家媳妇是谁杀的。’还没反应过来,崔维来就大步走了。丁老二只作戏言,并未放在心上。后来很长时间没见崔维来,此事渐被遗忘了。”「王昱倩」
第六,对于律师而言,要审慎合理地帮助当事人洗冤。丁志权案中,最值得律师谨记的是,无辜者的家属可以一次又一次地更换洗冤律师,但律师却有可能因为帮助无辜者而自己成为洗冤对象。尽管王蕴华律师从始至终并未与真凶张伦见面,然而本案却在诸多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然被莫名冤枉。无独有偶,20多年后的广西北海四律师被冤枉一案与王蕴华案高度相似「张国栋:《北海案四律师伪证罪名得“洗脱”》,《南方都市报》2013年2月17日,第AA05版。」。原本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最后还需要广大律师群体的帮助才能洗脱罪名。因此,对于为无辜者洗冤的司法卫士来说,时刻应该注意如何既实现为无辜者洗冤,又不造成自己被殃及池鱼。当然,像丁志权案发生以后,本地律师不愿介入的局面也应值得司法铭记。如果律师不敢为被告人洗冤,正如医生不敢为病人治病一样,无辜者可能直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正是滕兴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魏清安等冤案提出的警示录,没有律师的积极辩护,无辜者可能沦为刀下亡魂。
黑龙江省塔河县,一个人口不到10万元的中国最北端城市,与俄罗斯由漠河一江相隔。如果不是多起冤案,这个地处祖国边疆的城市,并不会如此令人关注。丁志权案跌宕起伏11年,终在2002年12月5日取保候审后获释,并且随后获得国家赔偿。正义终将被伸张,黑龙江省政法委主持推动的正义值得尊重和肯定。虽然塔河县检察院最终以撤诉方式传递了迟到的正义,但洗冤每早到一分钟便是法治的进步。时隔20余年后,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限定事实存疑的发回重审只能一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在落实中,异地审理等一系列推动洗冤的举措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冤假错案的发生虽有偶然因素,但也有其必然动因。短短几年时间里,塔河县这个人口不足10万的小县,连续爆出多起举国关注的冤案。先有1987年大兴安岭大火蒙冤的庄学义玩忽职守案「“庄学义:大兴安岭火灾带来的‘炼狱人生’”,载凤凰网http://phtv.ifeng.com/program/lnrs/detail_2008_06/30/1058122_2.-shtml;陈磊:《庄学义被火灾改变的人生》,《南方人物周刊》2008年第7期」,后有1988年韩建勋杀妻和子案「卢义杰:《塔河命案的26年跌宕》,《中国青年报》2014年3月3日,第07版;吕博雄:《“塔河命案”争议焦点仍无定论》,《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19日,第07版;“黑龙江“塔河命案”26年无果嫌犯先后被关16年“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4/0519/c210107-25036008.html」。
有所不同的是,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2004年改判庄学义先生无罪,但于2014年6月12日维持韩建勋故意杀人死缓判决「黑龙江高院:“韩建勋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4)黑刑二终字第6号」,并于2017年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黑龙江高院,韩建勋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2017)黑刑更35号,载裁判文书网」。尽管韩建勋是否蒙冤至今仍有争议,但被告人坚称没有杀人,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诸多事实也颇于丁志权案具有几分相似性:不具有作案时间,物证不充分,刑讯逼供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至于韩建勋案最终结局究竟为何,目前难以作出评价。但若真是冤案,相信正义不会缺席,人间正道是沧桑!
点评人:熊谋林
成于2019年12月31日
重申:本案事实均依据公开资料摘抄、整合、改编而成,相关事实请参阅媒体报道。
涉案人姓名:
丁志权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