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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训

刘明训案

1993年6月10日,刘明训被收容审查,同年7月13日被捕。
1995年4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学胜、刘明训、邵利(立)犯爆炸罪一案,作出(1995)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1996年5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鲁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2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烟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1999年10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鲁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3月2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招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爆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学胜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明训有期徒刑十四年;邵利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00年5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烟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05年1月28日,刘明训被减刑二年。
2005年6月9日,刘明训刑满被释放。
2015年9月2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烟刑监字第31号通知书驳回马学胜申诉;
2016年6月3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6刑监17号通知书驳回刘明训、邵利申诉。三申诉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4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刑申127号再审决定,指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8年12月7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8)鲁09刑再3号刑事判决,判决马学胜、刘明训、邵利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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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明训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4-10-2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烟台市招远市

涉嫌罪名:

爆炸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