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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仙

王祖仙案

2011年9月19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掇检刑诉[20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祖仙犯非法经营罪,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7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掇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祖仙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2012年2月16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荆门刑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掇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2年5月16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发现被告人王祖仙存在遗漏的犯罪事实为由,以荆掇检刑补诉[2011]91-1号起诉书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补充起诉。
2012年6月5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掇刀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祖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4年12月29日,王祖仙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掇刀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无罪。
2018年3月15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掇刀刑监字第0000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804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王祖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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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祖仙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9-07-2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北荆门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