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案
2012年8月7日,博兴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王翠玲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王翠玲逮捕。
2013年7月5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翠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7月7日,王翠玲被释放。
2013年12月8日,王翠玲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4月8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博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
2014年10月10日,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2014)博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告王翠玲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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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翠玲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7-12-2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滨州市博兴县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