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王翠玲

王翠玲案

2012年8月7日,博兴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王翠玲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王翠玲逮捕。
2013年7月5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翠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7月7日,王翠玲被释放。
2013年12月8日,王翠玲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4月8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博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
2014年10月10日,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2014)博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告王翠玲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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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翠玲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7-12-2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滨州市博兴县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