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圣英案
1988年9月至1997年12月,刘圣英在烟台市对外供应总公司任副总经理兼批发公司经理。
1997年12月份,经主管部门烟台市贸易局批准,烟台市对外供应总公司与刘圣英签订原"友谊商店"改制协议,成立了注册资本50万元的非国有独资的烟台友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刘圣英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组建该公司过程中,刘圣英发动41名股东集资人民币1094660元,其中有刘圣英的集资款32.8万元。与此同时,刘圣英辞去原烟台市对外供应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1999年3月26日,刘圣英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
1999年6月8日和9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扣押了刘圣英2万元与其丈夫的12万元。
1999年9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烟芝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圣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赃款14万元上缴国库。刘圣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999年12月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烟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羁押期间,1999年11月17日看守所人员陪同刘圣英到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心率失常等。
2000年1月10日,经鉴定,刘圣英患有冠心病,伴有窦性心动过速、房颤,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同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刘圣英暂予监外执行,刘圣英被释放。
刘圣英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5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 鲁行监字第60号再审决定,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0年4月7日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烟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认定刘圣英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证据不足,宣告刘圣英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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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圣英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3-10-2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烟台市芝罘区
涉嫌罪名: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