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雪民案
1997年7月25日,匡雪民因涉嫌故意杀人及盗窃犯罪被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1997年8月4日,匡雪民被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997年8月14日,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匡雪民被逮捕。
1998年4月13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镇检诉(1998)第7号起诉书指控匡雪民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镇江中院提起公诉。1998年12月30日,镇江中院作出(1998)镇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决匡雪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匡雪民不服,上诉。
1999年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苏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撤销镇江中院(1998)镇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镇江中院重新审理。
1999年12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因事实和证据有变化对匡雪民故意杀人和盗窃案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并将该案退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盗窃犯罪另行提起公诉。
1999年12月30日,镇江中院作出(1999)镇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该裁定当日即送达给匡雪民。
2000年2月24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另行以丹检诉(2000)第56号起诉书指控匡雪民等犯盗窃罪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3月28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0)丹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匡雪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1997年8月4日起至2002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2月3日,匡雪民被刑满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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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匡雪民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苏镇江市丹阳市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