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案
2013年2月28日,张利因涉嫌聚众扰乱秩序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4日,张利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9月23日,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利犯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作出(2013)冀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张利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0月27日,张利刑满被释放。
张利不服该判决,认为该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衡刑申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定饶阳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15年9月25日,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利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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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利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5-14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衡水市冀州市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