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琪案
2002年11月30日,冯琪因涉嫌贪污,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2年11月14日,冯琪经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贵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3年4月9日,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贵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冯琪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冯琪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贵立通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驳回申诉。
冯琪仍不服向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4年12月1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冯琪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并上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对冯琪未作答复。
之后冯琪提供新的证据,向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南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由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
2006年1月23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南刑再终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琪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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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冯琪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6-06-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郑州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