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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山

周贤山案

2010年1月25日,周贤山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2010年5月12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勇、周贤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2010)东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决张勇犯非法吸收公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贤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勇、周贤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2010年7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刑事裁定,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上诉人周贤山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9月3日,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8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周贤山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作出(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27号再审决定,此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
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7年1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刑再10号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另行组成合议庭。
2017年4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刑再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勇、周贤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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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周贤山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9-03-2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苏南通市如东县

涉嫌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