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陈科云

陈科云案

2001年9月4日,陈科云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逮捕。
2004年1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58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经济损失人民币6215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243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查获的本案罪证由福清市公安局集中没收存档。宣判后,各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再次提出上诉。
2013年2月8日,陈科云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对涉嫌福清纪委爆炸案的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宣告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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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科云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2-01-2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福建福州市福清市

涉嫌罪名:

爆炸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