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渊德案
2000年1月24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雷渊德受贿一案,作出(2000)新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决雷渊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雷渊德不服,提出上诉。
2000年6月1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永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发生法律效力。
雷渊德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08年7月7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二审判决。雷渊德仍不服,继续申诉不断。
2011年3月1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永中立刑监字第10号作出再审决定,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2011年7月1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永中法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决雷渊德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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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雷渊德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永州市新田县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