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存案
2010年9月8日,张福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1年11月12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福存、周金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判决张福存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周金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认定事实有错误。
2017年12月28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2刑监1号再审决定,决定提起再审。
2018年3月22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22刑再2号刑事判决,判决张福存、周金龙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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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福存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8-06-2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承德市兴隆县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