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英成案
2011年7月7日,董英成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1月9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灯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决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董英成提出上诉。
2012年3月20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阳刑二终字第47号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9月29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灯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决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董英成仍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30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阳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2)灯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二、宣告上诉人董英成无罪。
2012年12月7日,董英成被予以释放。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董英成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大连市庄河市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