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九祥案
2011年5月31日,余九祥被取保候审。
2011年9月8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九祥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2011)犍为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余九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余九祥不服判决,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犍为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余九祥仍不服,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乐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再审。
2016年7月13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1112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诉。余九祥不服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2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1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刑再1号刑事裁定,发回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12月26日,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1112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余九祥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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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余九祥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2-10-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宜宾市宜宾县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