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楷正案
1997年10月31日,潘楷正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1998年4月8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潘楷正有期徒刑三年。潘楷正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7月1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芜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楷正自1997年10月31日被羁押至200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共被羁押1096天。其后,潘楷正提出申诉。
2012年4月1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芜中刑再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繁昌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11月19日,繁昌县法院作出(2012)繁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宣告潘楷正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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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潘楷正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芜湖市繁昌县
涉嫌罪名:
强奸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