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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银

李桂银案

2003年8月19日,李桂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2004年1月8日,南阳中院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桂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桂银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6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1月13日,南阳中院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桂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李桂银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7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26日,南阳中院作出( 2005)南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桂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桂银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人民检察 院(以下简称南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7年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阳中院重审期间,南阳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南阳中院裁定准许。
2008年9月24日,南阳市检察院重新向南阳中院提起公诉。
2012年3月24日,南阳中院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李桂银无罪。
2012年3月26日,李桂银被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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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桂银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10-2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南阳市社旗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