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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凯

王福凯案

2014年9月3日,王福凯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27日,王福凯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5年5月15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福凯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判决王福凯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王福凯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8月2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王福凯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014)伊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4月2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伊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决王福凯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王福凯再次上诉至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0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刑终字1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福凯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17年4月11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刑申3号决定书,决定再审。
2017年9月20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刑再第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5)伊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2016)吉03刑终157号刑事裁定,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1月2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2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福凯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王福凯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5月31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3刑再4号刑事判决,判决王福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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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福凯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6-11-2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