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石红案
2006年5月30日,赵石红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
2006年6月2日,赵石红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7年1月15日,赵石红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07年2月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正军、赵石红、张军、陶建强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作出(2007)卢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赵石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赵正军、赵石红、张军、陶建强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其无罪。
2019年3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24刑申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9年7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24刑再4号再审判决,判决赵正军、赵石红、张军、陶建强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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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赵石红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4-02-1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三门峡市卢氏县
涉嫌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