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双春案
2001年1月13日,雷双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2002年5月1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雷双春犯职务侵占罪。
2003年3月12日,长安区法院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双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雷双春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6月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石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判后,雷双春被押往河北省获鹿监狱服刑。
2006年1月20日,雷双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雷双春被释放后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12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石刑再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撤销长安区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和石家庄中院(2003)石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发回长安区法院重审。
2014年11月5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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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雷双春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2-12-2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涉嫌罪名:
职务侵占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