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赞伦案
2008年5月15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08]第81号起诉书指控楚赞伦犯交通肇事罪,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6月3日, 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楚赞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7月22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县人民法院发出潭县检控建(2016)第2号检察建议书,认为2007年9月23日发生在湘潭县县中路铺镇银泉村地段的交通事故肇事者、(2008)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楚赞伦实为再审被告人楚新林,原审认定楚赞伦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建议湘潭县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2017年2月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321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7年7月12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 (2017)湘0321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楚赞伦无罪。
(在此案中,楚赞伦身份被楚新林冒用,原审出席被告人以及实际受刑人均为楚新林。)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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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楚赞伦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成都市温江县
涉嫌罪名:
交通肇事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