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案
2012年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王峰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
2012年2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
2013年4月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峰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违法所得七百三十五万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王峰提出上诉。
2014年6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12月22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秦刑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王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峰退赔被害人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三十五万元。王峰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刑终242号刑事判决,判决王峰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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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峰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5-2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