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志案
2008年11月27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现已更名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朋志犯盗窃罪一案,作出(2008)东陵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朋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4月16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沈陵检刑诉建[2015]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2008)东陵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再审。
2016年11月9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12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本案。
2017年12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112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8)东陵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朋志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9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刑再5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朋志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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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朋志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沈阳市东陵区
涉嫌罪名:
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