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国案
周金生、周中荣、李兴国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被拘留、逮捕。
2008年11月24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周金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周中荣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李兴国免予刑事处分;追缴三人非法所得502600.60元。
周金生、周中荣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祁东县人民法院(2008)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周金生、周中荣、李兴国因涉案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193天、205天、173天。
本案再审期间,2012年12月6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祁刑再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2013年5月29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周金生、周中荣、李兴国作出湘衡祁检刑不诉(2013)013号、014号、015号不起诉决定,以周金生、周中荣、李兴国非法获利数额无法确定,事实不清,决定对周金生、周中荣、李兴国不起诉。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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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兴国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衡阳市祁东县
涉嫌罪名: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