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芹案
2003年12月25日,赵桂芹被刑事拘留。
2004年1月6日,赵桂芹被逮捕。
2004年10月1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桂芹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2004)海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赵桂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赵桂芹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12月1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秦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决赵桂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桂芹不服,提出申诉。
2008年12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冀刑申字第234号再审决定,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
2010年12月2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9)秦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赵桂芹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12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冀刑申字第329号再审决定,此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012年9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冀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决赵桂芹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赵桂芹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秦皇岛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贪污罪,挪用资金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