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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富强

卢富强案

2016年12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富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2016)浙021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判决卢富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2017年3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卢富周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卢富强犯包庇罪,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4月1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11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
2017年6月16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11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卢富强危险驾驶罪无罪。
2017年6月27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7)浙021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判决卢富强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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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卢富强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4-10-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周口市商水县

涉嫌罪名:

危险驾驶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