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立萍案
2012年6月1日,尹立萍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7月25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龙检刑诉(2012)169号起诉书指控张福文、黄会英、尹立萍、何久犯贪污罪,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2月6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张福文、黄会英、尹立萍、何久不服,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1月22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2)龙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3年6月14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张福文、黄会英、尹立萍、何久不服,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生效后, 张福文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11月2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刑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张福文的申诉。而后 张福文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4年10月9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刑申抗(2014)5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为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8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发回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3月2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6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40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福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认定黄会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认定尹立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认定何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张福文等四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4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福文不服,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6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刑申1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张福文的申诉。张福文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刑申14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
2018年8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刑再5号刑事判决,判决张福文、黄会英、尹立萍、何久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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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尹立萍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0-02-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辽源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